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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民政學校學生減(免、緩)交學費暫行辦法
福建省民政學校學生減(免、緩)交學費暫行辦法
為了幫助貧困家庭學生順利完成學業(yè),激勵學生勤奮學習,奮發(fā)進取,進一步規(guī)范學生減(免、緩)交學費審批管理,根據《國務院關于大力發(fā)展職業(yè)教育的決定》及全國職業(yè)教育工作會議的有關精神,結合學校實際,特制定本暫行辦法。
第一條 減(免、緩)交學費的申請范圍:在校全日制高職、中職學生。
第二條 減(免、緩)交學費依據學生家庭經濟情況和個人表現。申請基本條件:
(一) 品德優(yōu)良,遵紀守法,關注社會,課余積極參加校內外公益及志愿活動;
(二) 勤奮學習,積極進取,努力鉆研,勇于實踐;
(三) 關心集體,團結同學,積極參加文體活動;
(四) 家庭經濟困難或家庭負擔較重,本人生活儉樸,不鋪張浪費,無吸煙等
不良習慣,個人無高檔消費品;
第三條 申請及審批程序
- 學生本人向所在班級提出申請(剛入學新生向招生辦提出申請);申請
時,原則上應提供鄉(xiāng)鎮(zhèn)或街道等相關證明材料;
- 班主任審議后,統(tǒng)一向學生科領取《福建省民政學校學生減(免、緩)交學費申請表》(一式兩份),并組織學生填寫;
(三) 學生科或招生辦審核后,交分管校領導審定;
(四) 校長審批。
第四條 減(免、緩)交學費手續(xù),原則上每學期審批一次。
第五條 減(免、緩)交學費的申報時間為:每學期第一個月內。
第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。
第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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